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社会招聘公告
来源:诚通财务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日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通”)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是国资委首批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单位。2016年2月成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以来,集团净资产增长6.5倍,净利润增长9.3倍,连续三年进入国资委党建考核和经营业绩考核“双a”行列,并于2022年12月由试点转入持续深化改革阶段。作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诚通聚焦“推动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新使命,立足“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新定位,锚定“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国资央企”主方向,构建了“4 1”(基金投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业务新格局,发挥国资央企“改革工具箱”功能作用,奋力谱写国有资本运营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通财务”)成立于2012年5月,是由中国诚通发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诚通财务作为中国诚通金融服务板块的专业化平台,坚持财务公司“四个平台”功能定位,承担集团财司一体化运营管理,全力打造资本运营特色产品体系和一流司库运行体制机制,为集团和成员单位提供优质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投融资、关税保函、咨询、外汇等综合金融产品,不断丰富运营公司金融工具箱,助力集团资本运营高质量发展。
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拟面向系统内外公开招聘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人。
二、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责。
2.组织经理层贯彻落实集团党委、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间业务工作协调。
3.组织落实集团财司一体化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司库运行体制、机制,推动实现集团资金管理效益最大化。
4.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三、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干部提出的“二十字”标准要求,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全局观念,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
3.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坚持把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为职业追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工作业绩突出。
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二)岗位任职资格
1.中共党员。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相应职级或任下一层级职务满2年。
4.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
5.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熟悉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熟悉财务公司经营模式及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企业评价分析能力。
6.具有较强的财务资金管理及评估分析能力,能够运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7.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无违纪、违法或不良执业纪录。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简历投递、资格审查、考试测评、组织考察、确定聘用等。
五、报名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9月5日。
2.应聘人员需填写《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聘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jp@cctgroup.com.cn。
3.请将电子邮件主题及附件均命名为“应聘岗位 姓名 工作年限 学历”。
六、注意事项
1.测评地点设在北京,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人员须保持通讯畅通。
2.应聘人员需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应聘过程中因报名信息不全、有误、造假等被取消应聘或录用资格的,相关责任由应聘人员承担。